二、未取得房地产权证书的房屋可以提供以下其他合法权属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 (一) 新建房屋 1、 已办理初始登记(确权)的房屋应提供《房地产权属证明书》和产权人出具的《产权具结书》,声明该房产未出售。 2、 未办理初始登记(确权)的房屋应提供以下资料: ① 国士房管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未办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的应补办,并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已缴交全部土地出让金的发票); ② 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报建审核书》; ③ 质监部门核发的《竣工验收质量认定书》,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规划验收合格证》,消防部门核发的《消防验收意见书》; ④ 产权人出具的《产权具结书》。